多数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,以竣工验收日期为时间点。现实生活中,有的工程完工后不进行验收即使用;有的需进行综合验收,而其他施工单位存在延误工期现象,造成综合验收时间整体拖延;有的发包单位为了拖延付款,往往采取工程竣工后不予验收的方法。上述情形均有可能导致我方实际竣工日期不明确,而日后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。
一、中间隐藏工程,提供正式书面验收报告,如甲方拒绝签字,可要求监理签字。如无任何一方签字,可采取手机谈话录音、现场录像方式保留证据。
二、工程完工后,及时提交书面竣工验收报告,并要求甲方签收。如甲方拒绝签收,可采取邮政快递方式邮寄送达。为证明甲方已收到邮件,必须有邮政部门出具的查询单。邮寄地点选择德州市邮政网点,以便日后查询。
三、竣工后发包人未经验收即使用的,要求对方出具工程移交使用证明。
1、只有邮政快递有正规的网上查询系统及证据出具系统,德州市的邮政查询地点在火车站附近。
2、将邮寄的验收报告留存复印件。
3、注意邮寄的《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》及邮费发票的保留。
4、《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》中“内件名称”一栏注明“XXX工程竣工验收报告”
5、邮寄后一星期内在网上查询邮寄情况,显示已签收的,用网络截屏的方式将网页保存、打印,与上述证据一并保存。
6、持《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》、网络截屏页面复印件,到德州市火车站附近网点,请邮政部门在网络截屏页面复印件上盖章,或在《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》上签署收件人、收到时间并盖章。
四、关于确定竣工日期的法律依据。
(一)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,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;
(二)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,发包人拖延验收的,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;
(三)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,发包人擅自使用的,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。”